湖南省学前教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8 15:14 栏目:省学会资料 阅读(1813) 评分:0.00(0次评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湖南省学前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全省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全省学前教育工作者,繁荣学前教育科学,服务学前教育事业。

第四条  本会挂靠长沙师范学院,接受湖南省社科联、湖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星沙特立路9号,长沙师范学院南校区体育教育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有计划地调研学前教育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

(三)有重点地开展幼儿园师资培训,以及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研究和推荐学前教育的优秀科研成果、课程资源、期刊;

(五)定期开展湖南省优质幼儿园的评选推介活动;

(六)面向省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幼儿园,编辑发行《湖南学前教育》期刊;

(七)承办湖南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研究和编写学前教育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分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在学前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单位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办园许可证》;个人会员须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团体会员单位中,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需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三)学会秘书处对合乎条件的入会申请者予以登记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团体会员单位可免费获得本会编辑的《湖南学前教育》;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单位有理事推荐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处理好遗留问题;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会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常务理事会与团体会员协商、下届理事长拟任人选,推选下届理事侯选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协商,对理事作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

(七)任命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事会除人事任免以外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学前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本会内设机构的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宜。

副会长根据各自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内设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制定和实施本会的科研规划;

2.指导和管理本会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3.评定和推荐本会会员的科研成果。

(二)专业委员会

1.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由本会报省社科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本届设立幼儿园课程专业委员会(下辖幼儿健康教育分委会、幼儿语言教育分委会、幼儿社会教育分委会、幼儿科学教育分委会、幼儿数学教育分委会、幼儿音乐教育分委会、幼儿美术教育分委会、幼儿生活教育分委会、幼儿环境创设分委会、幼小衔接分委会)、游戏与玩具专业委员会、家园共育专业委员会、0-3岁早期教育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民办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幼儿园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下辖幼儿园男教师专业发展分委员会)、学前儿童文化创意用品研发专业委员会。

2.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商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3.专业委员会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每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活动和工作计划,年终汇报总结报告。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内设机构交纳的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本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内设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本会对其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学前教育学会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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